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地補償
1、本次征收花山區霍里街道霍里村石塘村民組集體土地總面積2.6965公頃(合40.4475畝)。
2、本次征地依據市政府第43號令實施區片綜合地價方式補償。其中,土地補償費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40%,安置補助費(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60%。見下表:
(1)土地補償費總額的70%由花山區霍里街道霍里村石塘村民組自行組織分配,用于解決本村民組村民的生產、生活支出。余下的30%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積金,用于歷次征遷遺留等問題的處理,其使用、管理由花山區人民政府負責監督。
(2)安置補助費的分配與使用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青苗補償費
本次青苗補償費依據市政府第43號令規定執行直接支付給所有者。
(三)其他補償費
1、以上費用發放由花山區征管局以銀行存折的形式在霍里村村委會直接支付給各征遷戶。
2、凡經批轉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每月養老金發放標準為390元。
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一)拆遷范圍、拆遷期限:
1、拆遷范圍:東至觀湖路;南至湖南東路;西至恒山路;北至星光大道的所有房屋。
2、拆遷期限:自本方案公告批準實施后三十日內。
(二)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基本情況:
1、拆遷面積:霍里街道霍里村石塘村民組被拆遷范圍內住宅面積約9600㎡。
2、拆遷補償標準:對符合住房安置條件和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經相關部門審核認可的住戶每戶160平方米范圍內的房屋依據其結構按第43號令標準予以補償,超出規定面積的房屋按違章建設處理,如自行在規定時限內拆除的,給予80元/平方米的自行拆除補助費。
根據《關于本次征遷拆違攻堅戰中集體土地上非住宅違法建設的處理意見》(馬征〔2010〕第16號)的規定對非住宅用房征遷補償采取以下方式:
(1)對2005年12月航拍圖上沒有圖斑或其后加建的非住宅用房,按違法建設予以限期拆除。
(2)對歷次衛片查出的未經處理的各類違法住宅,按違法建設及時處理。(3)對近年來為套取征遷補償費而建造的無產品、無經營、無納稅、無設備、無員工的“套補廠房”,按違法建設嚴格處理。
(4)對歷次征遷補償后遷址建的違法建設和其他設施一律按違法建設處理。(5)對在征區域內正常生產經營。依法納 稅的規模企業、圖斑內面積的建構筑物(圖斑外新增建設不得補償),征遷時規模企業和非規模企業分別按43號令及有關規定補償標準的70%和60%給予一次性補助,但不支付搬遷、安裝費等。按規定時限內不配合征遷的,一律按違法建設無償拆除。
3、補償數額:霍里街道霍里村石塘村民組被拆遷房屋補償數合計為1152000元。
三、住宅安置人數、安置方式及費用、支付方式、結算方式:
1、住房安置人數:霍里村石塘三期改造地塊住房安置人數為93人。
2、安置方式:產權調換配套安置房方式或貨幣化住房安置。
3、費用: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費用共計773.76萬元;選擇貨幣化住房安置的,按戶應安置人員×30㎡×被征遷項目最近的三個可比實例普通高層商品房市場評估均價+戶可增購面積×(被征遷項目最近的三個可比實例普通高層商品房市場評估均價-建安成本價2080元/㎡)。
4、支付方式:住房拆遷補償費、搬家費、獎勵費等由花山區征管局以銀行存折的形式在霍里村村委會直接支付給各征遷戶。
5.選擇貨幣化住房安置方式:
(1)被征遷項目最近的三個可比實例普通高層商品房市場評估均價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時間為評估基準日,由被征遷戶代表和區征管局共同委托一家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確認后作為被征遷項目最近的三個可比實例普通高層商品房市場評估均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