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常住農業戶口,后轉為非農戶口,仍在其原居住房屋生活且有合法產權登記手續的,比照應安置人員予以住房安置;但已享有城鎮住房福利(含福利分房、住房補貼、單位集資建房)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房屋未被拆遷的;
(二)暫住戶或雖是常住戶口但屬租房居住的;
(三)通過繼承、贈予、買賣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或實際使用權、收益權,但不是拆遷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四)歷次征遷中已予住房安置或住房貨幣安置的;
(五)1982年10月15日后遷入,無合法住房的。
第三十二條 住房拆遷安置實行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方式或產權調換安置方式,被拆遷人可選擇上述兩種方式中的一種。
(一)住房拆遷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方式。
拆遷合法面積住房按重置價支付補償款給被拆遷人。
對應予住房安置的人員按每人3萬元計付住房安置款,獨生子女和喪偶者另加1.5萬元。配購安置房面積為每個符合拆遷安置人員20平方米,獨生子女和喪偶者另加10平方米。
特困戶住房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總額不足以購置應安置標準內安置房的,差額款由用地單位全額支付。
(二)住房拆遷產權調換安置方式。
每個應予住房安置人員按30平方米實行等面積產權調換,互不支付差價。對于被拆遷原合法住房面積(不含披房、附房)低于應安置面積的,按原面積予以調換安置;高于應安置面積的,高出部分按拆遷住房重置價補償給被拆遷人。
第三十三條 遠郊、線型工程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實行貨幣安置和產權調換安置的,經市政府批準可按自拆自建方式安置。
實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由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的120%標準予以補償。自拆自建宅基地征遷補償、“三通一平”及公共設施建設等費用按每戶4.6萬元由區政府統籌包干使用。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戶分戶安置原則和人均被拆遷住房合法面積認定依據市政府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產權登記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拆遷房屋,應支付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需臨時自行安置過渡的,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最后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拆遷人可按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搬遷獎勵費。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人的子女就讀小學、初中,因住房拆遷需要轉學的,持市土地征遷事務管理機構出具的《馬鞍山市住房拆遷戶子女轉學證明》,教育部門應根據其拆遷后的實際過渡住址,按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讀,不得收取跨地區借讀費。
第三十七條 實行住房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款或實行產權調換方式調換應安置面積的購房款均由用地單位支付給區政府。
第三十八條 被拆遷人辦理安置房產權證時,持市土地征遷事務管理機構出具的《馬鞍山市拆遷安置證明》,財稅部門應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