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將下列人員應得的補償安置費一次性撥給區民政部門,由區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或發放生活費:
(一)未滿16周歲的孤兒;
(二)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孤老人員;
(三)持有殘疾證明、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四)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患有精神病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第二十條 經批準安置的農業人口,由公安部門及時就地辦理農轉非,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體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占用國有農場農用地,導致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應按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標準,支付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費、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其人員不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
占用林地補償按《安徽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青苗、附著物、住房補償
第二十二條 征地應依法據實支付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
經依法批準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用地單位應按本辦法支付租金、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十三條 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乘以征地時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無青苗的不予補償。擅自占用耕地,改變耕地用途,栽種樹木或挖塘養魚等,按原使用用途計算青苗補償費。
零星名貴觀賞樹木可以移植的,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適當補償。
零星栽種的樹木按實補償。
第二十四條 農田水利及機電排灌設施,需要復建的,由用地單位復建;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能遷移的,付給遷移費。不需復建和不能遷移的附著物,依據重置價結合成新據實補償給所有權人。
需遷移墳墓的,應當予以公告。遷移費用按市民政部門核實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拆遷宅基地上合法住房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非住宅房,對用地、建設手續合法的產權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補償。其中,被拆遷人為企業的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一)拆遷非住宅房,拆遷補償款按住房補償標準結合各類結構層高計算補償。拆遷非住宅房中的附房、披房不加價;
(二)被拆遷工廠、站場、倉庫堆棧中的設備、設施屬破壞性拆除的應以評估價為依據給予補償;
(三)拆遷企業的停產停業費按征收公告日期前3個月稅后利潤計補3個月。需搬遷設備的,搬遷、安裝費按拆遷企業設備總價值的5%給予補償;
(四)拆遷學校、醫院、敬老院、村委會(社區)辦公等公共服務用房,應當按城市規劃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換,不需要重建或置換的,按拆遷非住宅房補償標準執行。
被拆遷人將房屋出租的,拆遷實施單位僅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有關承租人補償費用由被拆遷人支付。
第二十七條 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被拆遷人需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如土地使用權證上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住房補償標準的1.1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搬遷損失等其它補償;如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為其它用途的,按第二十六條規定補償。
第二十八條 下列青苗、附著物、住房不予補償: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準、規劃許可或在批準、許可的面積外違法建設的附著物、住房;
(二)征收土地公告后搶栽的花草、樹木;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臨時用地上的附著物;
(四)天然野生雜叢。
第二十九條 征收郊區專業菜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為5000元/畝。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各區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
第五章住房拆遷安置
第三十條 拆遷住房應給予住房安置。符合下列條件的,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征地公告前依法辦理用地批準、規劃許可或持有建房證、房屋產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二)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應安置人員和1982年10月15日后遷入,有合法住房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