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清冊;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通過的意見書;
5.公示材料;
6.其他相關材料。
(五)審核
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使用單位或相關業主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并在審核完成后進行回復,說明審核情況。
(六)組織實施
申請使用單位或相關業主應在接到所申請項目符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回復后2日內組織實施。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實施的,應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書面說明情況。
(七)申請劃撥資金
工程竣工后,申請使用單位或相關業主應依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在驗收合格后,持下列資料向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劃撥資金: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項目竣工驗收結算報告;
2.工程決算書;
3.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費用發票;
4.其他相關材料。
(八)劃撥資金
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使用單位或相關業主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審核,在審核完成后劃撥資金。
第二十七條 申請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出使用方案
售房單位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
(二)申請列支
售房單位向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列支,并提供下列資料: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業主清冊;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4.其他相關材料。
(三)審核
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使用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向申請使用單位進行回復,說明審核情況。
(四)組織實施
售房單位應在接到所申請項目符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回復后2日內組織實施。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實施的,應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書面說明情況。
(五)申請劃撥資金
工程竣工后,售房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在驗收合格后,持下列資料向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劃撥資金: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項目竣工驗收結算報告;
2.工程決算書;
3.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費用發票;
4.其他相關材料。
(六)劃撥資金
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對售房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向售房單位劃撥資金。
第二十八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已經破產或改制的,申請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售房單位已經破產的,由其破產留守處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程序使用;破產留守處或上級主管部門也已撤銷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程序使用。
(二)售房單位已經改制的,由改制文件中確定的維修管理責任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程序使用;改制文件中未明確維修管理責任單位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程序使用。
第二十九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在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設立前,按照原有關房改文件的規定,從已售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專戶存儲或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挪作他用的,售房單位應當補建。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在破產或改制前應將自管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三十條 已售公有住房上市后,從已售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仍使用于該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條 發生危及住宅安全以及影響住宅正常使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應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使用單位或相關業主提出書面緊急報告,經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核實后,先行組織維修,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使用手續。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使用單位或相關業主應對申請使用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