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記賬到戶,結息到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部分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
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每年至少一次向業主公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結存等情況。
第五十一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息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百分之三十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相應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組織續交。續交方式、金額等具體事項由該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根據維修范圍以單元(幢)為單位進行表決。
在老舊小區和電梯更新改造中,業主大會可以采取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委托表決、異議表決等方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三條 發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同意,并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代管或者監管部門審核后,直接申請使用:
(一)屋面、外墻體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消防設施損壞的;
(四)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六)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七)二次供水設施損壞的;
(八)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應急維修費用應當向業主公示,并從相關業主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面積分攤列支。
物業所在地縣(市、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代管或者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第五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質量考評制度,實施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動態監管。
建立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制度,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選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或者物業服務行業協會開展物業服務質量評估,評估結果錄入物業管理信用信息檔案。
鼓勵和支持業主自治組織、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開展物業項目承接查驗、物業服務質量評估等活動。
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委托合同約定提供評估服務。評估活動應當全面、獨立、客觀、公正。
第五十五條 物業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公布的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對物業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
有關單位在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登記,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受理,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回復處理情況;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移交有權單位。接受移交單位對管轄權有異議的,由物業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管轄,不得再移交。對于十名以上業主聯名、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投訴、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或者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
行政執法單位進入物業管理區域開展執法工作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提供便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公示相關信息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