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時段簽訂協議的,獎勵認定面積的1% 。
(三)貨幣補償獎勵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以下方式獎勵:
第一時段簽訂協議的,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的獎勵,商業經營用房(住改商除外)給予每平方米2000元的獎勵。
第二時段簽訂協議的,給予每平方米150元的獎勵,商業經營用房(住改商除外)給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獎勵。
第三時段簽訂協議的,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獎勵,商業經營用房(住改商除外)給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獎勵。
(四)先簽先搬先選房
簽訂協議后,搬遷完畢且交付舊房的,按照搬遷先后順序選擇安置房。
被征收人搬遷完畢后,告知征收工作人員組織驗收,被征收人憑“交房驗收單”領取征收補償、補助和獎勵,并以交房順序確定為安置房選擇順序,被征收人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選擇安置房。
被征收人只能選擇與被征收房屋面積就近的安置房,選擇安置房面積不得超過被征收房屋面積的10%,實際選擇安置建筑面積大于應安置建筑面積且差額在10平方米以內的,按照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的八折結算差價;差額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選擇小于應安置建筑面積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選擇安置房在2套(含2套)以上的,按照高低層相互搭配的原則選擇。
十二、法律責任
(一)測繪、評估等工作人員入戶調查、勘察、丈量時,被征收人應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相關審批文件等對補償有利的各種證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被征收房屋范圍內占用的土地取得方式、面積、性質,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準,登記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登記部門依法糾正存在的錯誤即注銷權利證書。
(三)在協議簽訂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權屬有爭議、出售后尚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繼承或遺贈糾紛等情形的,被征收人應當如實向房屋征收部門書面報告,由征收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逾期不報告的,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被征收人交房驗收時,必須保持房屋主體、門窗等設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則,從征收補償金中扣除相應損失。
簽訂協議后逾期未搬遷交房的,協議中各項獎勵根據逾期時間相應減少,每逾期1天減少10%,直至取消全部獎勵,并視為被征收人自愿拋棄未搬離物品、同意由征收部門處置。
(五)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
1、對于有有效權屬證書或有有效建房批準手續的合法房屋,由區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被征收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但應當進行雙向評估后結算差價,土地使用權一并收回不再另行補償。逾期沒有明確選擇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產權存在爭議的房屋,在補償資金依法提存公證后先行拆除,產權依法界定后再補償安置。
2.對無有效權屬證書、無有效建房批準手續的房屋或無合法土地使用權的違法建設及地上附屬物,由規劃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罰決定,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組織公安、規劃、國土、工商、城管、辦事處等部門強制拆除并處罰款。
(六)對于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司法拘留,也可以在有關部門配合下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被執行人承擔執行費和實際執行支出。
(七)為促進征收工作,相關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紀委監察或者檢察機關對公職人員加大職務犯罪預防及財產核查力度;
2.公安機關對被征收企業抽逃注冊資金加大打擊力度;
3.公安機關對企業和經營者非法經營加大打擊力度;
4.公安機關對被征收人偽造證件加大打擊力度;
5.稅務機關對企業和經營者加大稅收監管和稽查力度;
6.工商、技術監督、教育、衛生、環保等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加大打擊違法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