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沿街底層房屋(住改商),確屬歷史形成,2003年1月1日連續經營至今,能提供有效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及納稅憑證的,沿街第一自然間面積按商業用房認定。
4.凡是在2000年3月以后政府新建成或新拓寬的道路兩側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無論有無工商稅務證照,均認定為住宅。
5. 沿街底層房屋改作生產辦公及倉儲用房的,認定為住宅。
6. 沿街二層(含二層)以上房屋,除有合法產權證照載明外,一律認定為住宅。
7.居民區內(含道路兩側)改變房屋用途、用作生產經營的,認定為住宅;居民區內用作生產、加工、養殖的建筑物達到住宅建筑標準的認定為住宅,達不到住宅建筑標準的認定為構筑物或附屬物。
九、補償原則、方式及安置地點
(一)補償原則
1.對于認定為合法的房屋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對于認定為違法建設的房屋不予補償、不予安置。
2.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質根據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確定。
3.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征收機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屬證明的企業,土地和房屋按照市場評估價進行貨幣補償。
5.未經企業安置或同意,職工擅自改變企業房屋用途用于居住的,或擅自在企業空置土地上建房的,一律不予安置。
6. 簽訂協議后,如果本項目同類情況補償安置標準提高,征收部門對已經簽訂協議的被征收人按照提高的標準進行追加。
(二)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1.貨幣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評估價格,結合認定面積給予補償。
2.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根據認定結果,在安置區內按照“征一安一、互找差價”的原則安置,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三)安置地點
期房:人民路21號地安置區(迎賓小區)、糧干校安置區
十、過渡方式及相關費用標準
(一)過渡方式。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過渡的方式。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超過24個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24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至通知上房公告后1個月;過渡期實際沒有24個月的,上房結算時被征收人退還相應安置補助費用。
(二)補助標準。被征收人的搬家費、臨時安置費、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以及裝潢附屬物補償費等按《宿州市埇橋區房屋征收裝潢與附屬物補償補助標準》執行。《宿州市埇橋區房屋征收裝潢及附屬物補償補助標準》沒有規定的裝潢及附屬物,參照相類似的標準執行。
十一、優惠政策及獎勵辦法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的,享受以下優惠及獎勵。被征收人未在本方案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或簽訂后未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的,不享受下述優惠及獎勵。
(一)積極配合獎勵
1.被征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無有效建房批準手續且2000年3月航拍圖上無標注、但2008年5月航拍圖上有標注的房屋,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積極配合征收工作的,按下列方式獎勵:
第一時段簽訂協議的,給予二層(含二層)以上總面積50%的獎勵。
第二時段簽訂協議的,給予二層(含二層)以上總面積30%的獎勵。
第三時段簽訂協議的,給予二層(含二層)以上總面積10%的獎勵。
2. 被征收房屋無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手續,且2008年5月航拍圖上無標注的房屋,但在本方案規定的第一時段內簽訂協議的,給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舊料回購費,逾期不再補助。
(二)產權調換獎勵
1.差價優惠
考慮被征收居民的實際經濟條件,本著讓利于民的原則,對被征收房屋同面積部分的安置差價實行優惠獎勵(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高于安置房評估價格除外)。
第一時段簽訂協議的,不補交差價。
第二時段簽訂協議的,補交100元/㎡的差價,商業用房補交1000元/㎡的差價。
第三時段簽訂協議的,補交200元/㎡的差價,商業用房補交2000元/㎡的差價.
2.面積獎勵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以下方式給予面積獎勵。
第一時段簽訂協議的,獎勵認定面積的10% 。
第二時段簽訂協議的,獎勵認定面積的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