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油煙排放口、機械通風口等設計符合建筑標準規范和環境污染防治要求;
(四)與相鄰的居民住宅、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點建筑物邊界的水平距離十米以上,且其朝向應當避開可能受到影響的建筑物。
違反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七條 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幼兒園、中小學校、青少年活動中心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
(二)醫院、婦幼保健院(所);
(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域。
違反前款規定且不聽勸阻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組織或者參加廣場舞、健步走等群體性文化體育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二)不得影響活動場所和周邊環境衛生;
(三)有音樂伴奏或者其他高噪聲的,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影響居民生活。
第三十九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收集、處置,不得外露、落地、遺撒。
第四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的原則規劃和建設公廁。
公廁應當保持清潔,實行全天免費開放。
沿街單位和經營性公共場所附設的廁所應當設置對外開放標識,在工作、營業時間開放。
公廁使用者應當遵守規定,文明如廁。
第四十一條 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限制飼養寵物。
飼養犬只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犬只準養證。禁止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
犬只飼養人應當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帶領犬只到戶外時,應當為犬只佩戴準養證號牌,拴系不超過一點五米的繩鏈,及時清理糞便。
第四十二條 提倡文明辦喪事和文明祭祀活動。禁止在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從事戶外祭祀活動。
第四十三條 禁止在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出售、燃放煙花爆竹。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引導和支持公眾參與城市管理,對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建設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推進網格管理,及時、準確掌握各類基礎信息。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設置公共信息欄,方便公眾發布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
第四十七條 行政機關、履行法定公共管理事務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城市道路和公共設施管理養護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城市管理相關備案、審批職責的;
(三)對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不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五)在城市管理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侵占私分財物的;
(六)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職責行為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具體實施辦法;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