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設置店招標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的文字、商標、圖案規范,與其注冊登記名稱相一致,符合地名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建筑物法定控制范圍內;
(三)設置建筑名稱、單位名稱等,色彩、風格應當與建筑主體相協調,不得損壞建筑物外立面。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路名牌、交通指示牌、公交站名牌、園林指示牌、公廁導視牌、殘疾人服務標識等公共引導標識,應當規范設置。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上設置條幅、彩旗、氣球等宣傳物品。
經批準設置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地點、數量、規格和內容設置;
(二)保持整潔美觀,無殘缺破損;
(三)批準期限屆滿時予以拆除。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樓道、電梯和桿件、公交站臺等公共設施上張貼、噴涂、刻畫小廣告。
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對本區域內張貼、噴涂、刻畫的小廣告,應當及時組織清除。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清除,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施工場地管理
第二十九條 施工場地應當設置公示公告牌、警示標志、夜間照明裝置、封閉圍擋等安全防護設施。封閉圍擋外側不得堆放物料、機具以及其他雜物。
建筑、拆遷工地設置的封閉圍擋,臨主干道的,不低于二點五米;臨次干道的,不低于一點八米。園林、市政工地設置的封閉圍擋,臨主干道的,不低于一點八米;臨次干道的,不低于一點五米。
未設置公示公告牌、警示標志、夜間照明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未設置封閉圍擋或者設置封閉圍擋不符合標準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在圍擋外側堆放物料、機具以及其他雜物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施工場地應當采取措施降塵,裸露地面、堆土等應當臨時覆蓋或者綠化。在建建筑工地還應當設置排水溝和沉淀池,場內道路硬質鋪裝。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一條 施工產生的渣土、垃圾等應當定點堆放、有效覆蓋,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等要求,清運到指定的場所處理。
車輛駛離施工現場時應當沖洗清潔,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二條 工程竣工后,應當拆除工地圍擋等臨時設施,清運渣土、剩料,及時清理、平整場地。
違反前款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時間應當限定在七時至十二時、十四時至二十二時之間,不得擾民。搶修、搶險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第七章 其他方面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建筑物、構筑物安裝安全防護設施的,應當設置在門窗、陽臺內側。
外墻和門窗破損、污穢影響市容的,其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整修、清潔。
第三十五條 臨街建筑物的外廊、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放置物品,在護欄、護墻內放置物品不得超出護欄、護墻。
臨街建筑物的空調外機、遮陽帳篷、太陽能等設施,應當合理設置,保證安全,保持整潔,不得影響建筑物容貌。空調外機的冷卻水應當引入排水管道,不得隨意排放。
新建、改建、擴建臨街商業經營用房安裝安全防護設施的,門窗應當采用透視的安全防護設施。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經營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餐飲業總體布局規劃要求;
(二)所在建筑物具備專用煙道等污染防治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