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黨員干部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危房改造進行違法建設的,依法對違法建設進行拆除,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對違建人實施問責。
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九條,危房改造批準后應在半年內開工建設,未按期開工建設的,批準手續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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