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合同
來源: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二條一款(二)項規定,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所以作為用工單位的綠地科技公司如確實依法宣告破產的,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即協成公司。由于該退回行為并不涉及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與勞務派遣公司訂立),故不涉及經濟補償金。
2.“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故協成公司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工資屬違法行為。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的應發工資數額應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該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如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投訴;如支付標準存在爭議的,勞動者可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
3.“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題述,協成公司與您協商改派中辰公司時,工資待遇略有增加,故在您不同意的情況下,根據政策勞務派遣公司可與您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支付您經濟補償。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