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現將職業病體檢國家有關規定回復如下: 1、《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2、下列人員應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 a) 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種作業崗位的人員; b) 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人員,如高處作業、電工作業、職業機動車駕駛作業等。 3、長期從事規定的需要開展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 4、勞動者在準備調離或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前,應進行離崗時健康檢查。如最后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d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對于職業健康檢查,也就是職業病體檢,公司若不按照上述相關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屬違法行為,一經發現,衛生行政部門將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和七十五條第(七)項進行行政處罰。 ?
答復來源:滁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