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總量調控管理規定》 “(十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1.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即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根據《總量調控管理規定》 “(十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1.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證》或《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且近兩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社會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即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