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蚌埠市公安局戶口辦理工作實施細則(暫行)》第四十一條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給予更改。 (一)申請變更的原因和理由; (二)有單位的,由所在單位人事勞動部門出具的準予變更的證明;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同意變更的證明材料; (三)成年人變更姓名的,本人承諾無債權債務糾紛并承擔更改姓名引起所有法律后果的聲明書; (四)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應當經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還需經本人同意簽字),攜帶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離婚證)一起到派出所現場簽字辦理;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受理;對離婚協議或別的便于核實的雙方協議上的允許對方更改子女姓名的,視為協商一致;如未成年子女生父母一方查無下落的,出具由人民法院宣告對方失蹤的證明,另一方可以申請辦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五)對歷史上因姓名登記使用不規范形成的已在工作單位等社會生活中長期使用的姓名,需提供原始檔案材料并加蓋檔保管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