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制度改革后,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一年起報送。
個體工商戶可以自主選擇其年度報告內容是否公示。個體工商戶選擇公示年度報告的,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個體工商戶決定不公示年度報告內容的,應當向負責其登記的市場監管部門報送紙質年度報告。
報送年度報告的個體工商戶應對其報送的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凡未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市場監管部門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