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請問現在病假工資還有沒有,我看勞動法中就沒提到有病假工資,有的話按什么標準發?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里的國家規定是指:原勞動部1953年1月26日發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和原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為:六個月以內的病假,工作年限2年以內的,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的,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的,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的,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100%。六個月以上的病假,工作年限1年以內的,為本人工資40%;滿1年不滿3年的,為本人工資的50%;滿3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60%。也就是說,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上述規定計發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后,如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應補足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同時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但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承擔。另外,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且未出現違反法律法規或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行為的,用人單位不得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如您還有其它問題,歡迎您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時間內撥打常州勞動保障咨詢電話12333進行咨詢。謝謝!
歡迎您繼續關注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并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建議和意見。
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