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您好!本人于2018年3月22日入職上海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任會計一職,試用期3個月,合同期限1年。入職當天才被告知試用期期間不繳納五險一金。由于財務經理描述公司平臺很好,很有發展空間,作為財務儲備力量培養,所以當時也就委曲求全留了下來。入職后,工作一段時間才知道,財務經理即將生孩子,招聘我目的是為其守住財務經理崗位,不被總部派人頂替。入職一月零2天,財務經理休產假,財務經理4月24日至10月7日產假期間的工作都有本人暫為代理,承諾后續她上崗后,會向總部力薦我去別的分社任職財務經理一職。10月8日歸來后,陸續架空我的業務。現在又告知我,沒有通過總部考核,因為我不是財務專業出身,我過往無財務主管工作經驗而無法勝任別的分社主管一職。總部把我分到大連一個連年虧損的分社任職出納一職,我們工資和分社盈利否直接掛鉤,那種分社工資只能拿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財務經理休假期間,本人代理財務經理一職,工作順利,無差錯,都能完成總部的工作要求。此刻我感覺被財務經理欺騙了,有種被“過河拆橋,卸磨殺驢”的感受。我這種情況,該怎么維護自己權利。這種安排無疑是用完我,還要讓我主動提出離職的下場,對于我本人職業規劃是個很大的打擊,也不想頻繁的換工作。現在真的是很無助,如果有好的建議請幫幫我。我的電話是13961127557.這也是我的微信號。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還應承擔對勞動者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代扣代繳義務。
綜上所述,您進單位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征繳社會保險,如單位有未征繳的社會保險,您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對于單位需要安排其他工作崗位,前提必須按照您們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來履行,不得隨意調動,如您與單位協商不一致,單位的種種作為有異議的,建議您向單位營業執照注冊所屬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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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