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您好,請問一下,我的媽媽因為到達廠里的規定年齡,廠里想讓其簽署離職單,可是勞動合同上的終止時間并沒有到,而且如果簽署不應該是終止勞動合同單嗎?如果簽了離職單,那么是否失業金什么都無法領到了呢?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女參保人員退休年齡為:單位女工人以及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女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女參保人員中原為固定工工人身份的50周歲,其他女性55周歲。(其中“45周歲前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45周歲后仍繼續在管理或技術崗位上工作過”的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5周歲。)
綜上,作為單位來說您母親到達50周歲,符合單位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可以自然終止。至于您母親如符合退休條件,則可以審核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如您母親不符合退休條件,那領取失業金需要符合如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如有問題,可以聯系常州市失業保險待遇科:8810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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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