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發生了事故,造成了工傷。現已取得了《工傷認定決定書》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的事項進行協商,用人單位不是很配合。所以想咨詢一下如果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準備的資料有哪些?大概的流程是怎樣的?一般要經過多長時間才能取得工傷賠償款?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須有本人簽名并落有申請日期;
(二)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和被申請人工商信息登記表一份,工商信息登記表可到常州市工商局(新北區原海關大樓)調取;
(三)證明勞動關系及與請求事項相關事實的初步證據,例如:勞動合同書、工資發放清單、考勤表、工號牌、入職登記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遞交的證據份數同遞交的申請書份數相同,并應攜帶原件進行核對。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當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裁定該案件終止審理;當事人未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可以繼續處理并裁決。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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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