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在2018年12月31日剖腹產生了雙胞胎,單位只肯給我98天的產假對不對?是不是我休多少天產假就是多少天的生育津貼?我生產時大出血,這個醫療費能不能報銷?我在生產的時候,單位好像沒有給我連續繳費滿十個月,會不會有什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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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女職工下列保護:(一)生育的,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延長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生育津貼計發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6〕118號)第二條:符合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貼,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第四條:原鼓勵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政策規定不再執行。
因此,單位應當給您158天產假,生育津貼也應當支付158天。
2、《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分娩、流產、引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生育醫療費用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的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間,因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產、引產,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間診治生育引起的并發癥、合并癥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期間產生的上述費用,按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因此,您生育時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的醫療費用包括因生育引起的并發癥、合并癥,可以由生育基金支付,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待您的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連續繳滿10個月后,再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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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