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想咨詢下,臨近退休的失業人員,失業待遇申領是不是有什么新政策?比如失業金領完后距退休還有五個月,是不是還可以繼續申領?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根據常人社發〔2013〕244號,關于適當延長大齡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的通知:
本市市區戶籍在領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次月起,可以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二)在本市參加失業保險且實際繳費累計滿10年以上;(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愿望、非本人原因無法實現就業;(四)家庭生活困難。
失業人員在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按本地同期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發放,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后,仍未能辦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符合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的當月,到本人戶籍所在街道(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申請手續,填寫《常州市大齡失業人員延長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申請核定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原件;2、《就業失業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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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