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您好!我想咨詢一下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二)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這里面的社會保險費個人需繳納部分,也由單位承擔嗎? 盼答復!!!!!感謝!!!!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這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是指單位承擔單位部分,個人承擔個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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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