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領導,
您好!我是常州天合光能工作的員工,近期于2020.4.24日離職。在天合光能工作兩年。
公司于今日2020年4月30日發放了2019年的績效獎金,而我沒有領到績效獎金。
我認為該獎金是屬于2019年的年度收入之一,理應同工同酬,特此來咨詢該事宜。
還望領導能酌情回復,祝節日快樂。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用人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和工資支付制度,對獎金的分配辦法、支付標準等作出規定。年終獎根據企業工資分配、支付制度規定發放。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約定支付的,勞動者可到用工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于支付金額產生爭議,無法協商一致的,可到用工所在地人社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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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