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的執法人員應積極運用執法事項提示、輕微問題警示、違法行為糾錯等行政指導方式,提高行政處罰效能。請問執法事項提示、輕微問題警示、違法行為糾錯這三種方式具體是指什么,如何理解?
解答內容::袁宏科您好,您反映的情況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常政辦發〔2013〕31號): 1.執法事項提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對群眾舉報投訴和日常執法數據的分析,在某一違法行為易發時段到來之前,主動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群眾宣傳、解釋法律法規,告知行政監管要求和提示建議,努力減少和避免違法行為發生。 2.輕微問題警示,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法情節較輕、無主觀故意并及時糾正、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違規行為,可采用行政告誡、警示等方式,要求其立即糾正,并明確告知有關行為規范和要求,而依法不予處罰或處理。 3.違法行為糾錯,是指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同時責令被處罰對象停止和改正違法行為,并告知其改正違法行為的措施和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防止違法后果進一步擴大。 感謝您對住建事業的關心與支持!
回復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