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如果單位加班不按照勞動法給加班工資,我可以投訴并要求補償嗎?
來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的工資:
(一)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點工資;
(二)在休息日勞動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的加班加點工資支付周期自加班加點當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二)項的加班工資支付周期自加班當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勞動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個月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剩余時間內支付完畢。
單位安排您加班加點,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支付工資或安排補休。
如您單位違法上述規定,請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