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一)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八條:“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條 :“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如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加班工資,可向所屬轄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