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十條: 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其享受下列勞動保護:(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二)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 :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三十天護理假。公司取消陪產假違反《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