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省、市關于宅基地管理的文件規定:
1、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2、我市農村村民新建住宅,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 160 ㎡。
3、農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需按規定程序報告申請公示批準后,按批準后的用地范圍和要求建房。
4、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