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為嬰兒辦理出生登記。父親、母親或者其他監護人申報出生登記時欲變更嬰兒姓名的,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嬰兒姓名變更手續,并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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