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調換過渡費等
(一)產權調換過渡費:標準為5元/㎡·月,按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臨時建筑、簡易房除外),征收過渡先支付12個月的過渡費,滿18個月之日起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過渡費,還原房交付之月停止支付過渡費,按實際時間結算。
(二)貨幣安置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為5元/㎡·月,一次性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搬遷補助費:
1.住宅一次性補助往返搬遷費1000元;
2.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正在經營的臨路鋪面,經營面積500㎡以下的給予2000元搬遷費,經營面積500㎡以上的給予5元/ ㎡搬遷費;
3.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正在生產經營的企業,按拆除實際用于生產經營的房屋建筑面積一次性給予10元/㎡搬遷費。
(四)商業鋪面房停產停業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實際經營面積計算,每15㎡確定1名從業人員,每人每月補助180元;主干道區域根據同地段被征收商業鋪面房上年度實際平均租金的80%評估確定。
(五)經營性用房停產停業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實際經營面積計算,每15㎡確定1名從業人員,每人每月補助180元,一次性發放12個月。
優惠和獎勵政策
凡在征收范圍內的居民,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并交出房屋的,可享受如下優惠和獎勵政策: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合法有效證件的,可以按照2008年航測圖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認定。
(二)選擇完全貨幣補償的,前1-20日內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前20日內交出房屋的,房屋按照房屋評估價的20%給予獎勵,“建筑容積率低于1的空院子”按照項目區房屋評估均價的20%給予獎勵;超過20日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不予獎勵。
(三)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具有合法有效證件或在2008年航測圖上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內配合拆除的,給予270元/㎡的拆除獎勵。
(四)對不在2008年航測圖上、未經合法批準,但在2016年航測圖上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內配合拆除的,給予440元/㎡拆除補助。
(五)對不在2008年航測圖上但在2011年航測圖上的房屋,在征收期限內配合拆除的,給予一定的拆除獎勵,具體標準另行規定。
(六)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住房,根據被征收房屋的結構,被征收人分別找補磚混(框架)70元/㎡、磚瓦80元/㎡、半磚瓦90元/㎡。前10天內搬遷完畢的,住房每平方米一次性獎勵被征收人70元。
(七)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商鋪,商鋪差價找補按照一層每平方米找補600元,二層每平方米找補400元計算。前10天內搬遷完畢的,商業鋪面房每平方米一次性獎勵被征收人200元。
懲罰措施
(一)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合法有效證件的房屋,超過征收期限仍不搬遷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各種優惠和獎勵政策。
(二)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合法有效證件在2008年航測圖內的房屋,超過征收期限仍不搬遷的,視作違法建設,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程序,由區城市管理局進行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違章建筑所有人承擔。
(三)對于其他違法建筑不予補償,其所有權人應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配合拆除公司拆除,逾期不予拆除的,按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程序,由區城市管理局進行強制拆除,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建筑所有人承擔。
(四)2017年元月1日以后未經合法批準的新建房屋不予任何補償和獎勵,無條件強制拆除。
(五)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后無正當理由超過20日不搬家的,視作放棄房屋及室內物品所有權,由區城市管理局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