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以本征收拆遷安置實施方案公告之日作為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時間。
(五)達到自然分戶條件的給予分戶(經公示無異議后確定)
(六)經營補貼
對征收時利用自身合法住宅房屋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連續經營1年以上的(需提供合法營業執照和繳稅證明),對其實際用于生產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人均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除按住宅標準補償外,另增加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補償。
七、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搬遷補助費:按有效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計算。
(二)經依法批準的特殊種植、養殖以及設施農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自籌修建的農村道路、農電、水利、管線等公共基礎設施,因不可轉移造成的損失,由征收人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對評估報告認定后給予補償。
八、舊房屋補貼
為確保拆遷安全,同時防止利用被拆遷的房屋舊料違法建房,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舊料一律按每平方米20元回收,由征遷部門會同屬地政府實行機械化拆除,就地將舊料粉毀,杜絕二次利用。
九、被征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口初步安置辦法
采取貨幣安置和養老保險安置相結合的辦法。
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居民組)實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對于符合低保條件的,予以辦理低保。
依據勞動保障部門核實人數,按符合《阜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阜陽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阜政辦〔2009〕45號)有關規定的被征地農民,依法辦理養老保險。
十、拆除實施單位
委托具有拆除資質的拆除企業實施拆除。拆除企業對房屋拆除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責,同時按照《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規定》、《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以及《阜陽市房地產管理局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潁淮藍天工程實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征遷操作步驟
(一)宣傳動員階段:確定為5天(4月1日---4月5日),張貼征收公告,公布此次征地范圍、目的、土地補償標準和拆遷期限。
(二)簽訂協議階段:確定為30天,第一階段為20天(4月6日---4月25日),第二階段為5天(4月26日---4月30日)、第三階段為5天(5月1日---5月5日),陰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順延,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地協議,與被拆遷戶簽訂拆遷協議。
十二、獎懲辦法
簽訂協議為30天(陰雨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順延),在規定期限內按簽定協議內容拆遷的,給予以下獎勵:
1. 4月6日---4月25日自行搬遷完畢交付房屋的,按房屋的合法面積每平方米80元予以獎勵;
2. 4月26日---4月30日自行搬遷完畢交付房屋的,按房屋的合法面積每平方米60元予以獎勵;
3. 5月1日---5月5日自行搬遷完畢交付房屋的,按房屋的合法面積每平方米40元予以獎勵;
4.超出簽訂協議期限不自行搬遷的,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十三、其他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被征收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等證件或者證明材料,騙取補償的,經調查屬實,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無效,依法追回已經發放的補償費和安置房屋;
(二)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在實施征地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征地補償安置的;
(五)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六)本方案適用于潁東區縣鄉道路改造工程(插花-正午段)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阜陽潁東區城建指揮部
2019年3月26日印發
阜陽市2019年第17批次
(增減掛鉤)
城市建設用地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及安置途徑告知書
〔2019〕第17號
有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因城市建設需要,擬征收農民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現將有關情況告知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阜陽市2019年第17批次(增減掛鉤)城市建設用地,用途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