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今天在網上看到一條信息:2002年8月1日重慶在全國率先強制施行商品房銷售以“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政策,不按這一計價依據銷售的開發商,將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商品房交易金額5%-10%的罰款! 合肥號稱大湖名城、創新高地,請問有沒有考慮過這種做法?如果不考慮,請問原因是什么?
解答來源:市房產局 ?
解答內容:經市場處調查,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據了解,重慶市曾在2002對商品房的計價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商品房現售和預售,以套內建筑面積作為計價依據。但近幾年,廣州、北京等地在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探索中出現部分開發商“淡化”套內計價方式欺騙消費者、執行難度大等系列問題。目前,全國其他城市實行該政策的并不多,不實行該政策主要有以下考慮:一是擔心引起房價大幅上漲,二是在實際操作中擔心消費者受騙,三是擔心公攤面積產權不明晰。關于您的建議我們會認真考慮,積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