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產業集中區管委會,各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平天湖風景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推進池州市房地產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去庫存促進房地產市場穩定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2016〕56號)和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等七部門《關于推進非住宅商品房去庫存的若干意見》(建房〔2017〕9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控制非住宅用地供應規模,優化各類非住宅項目布局
(一)按照“控制總量、限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則,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至主城區非住宅商品房去庫存周期減少為48個月之前,暫停供應主城區商業、辦公、專業市場等非住宅商品房項目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確需供應商服用地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需要突破上述限制的,應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報市政府研究。
(二)市住房城鄉建委要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城鄉規劃局等部門,加快編制主城區“十三五”住房發展規劃、“十三五”商業和辦公用房發展規劃,優化各類非住宅項目布局和住宅項目中非住宅配建方式。
二、分類推進非住宅房地產項目調整轉型
(三)除城市規劃確定必須配備的公共建筑外,允許在建未售、建成未售等非住宅房地產項目,在符合規劃、消防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等條件下,根據市場需求進行業態轉型,可調整為酒店、公寓以及國家支持的電子商務、雙創基地、大學生創業園等新興產業項目。確需進行業態轉型的非住宅房地產項目,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市城鄉規劃局提交規劃條件調整方案的申請,市城鄉規劃局負責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委等相關部門以及項目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就具體調整事項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報市城鄉規劃指導委員會審定。
(四)允許已出讓且未開發的非住宅房地產項目,在未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前提下轉換用途,可按規定調整為居住以及國家支持的電子商務、雙創基地、大學生創業園等新興產業項目。確需調整土地建設用途的,須經市城鄉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報市政府批準。
轉換用途的非住宅房地產項目容積率不得高于原用途容積率指標。經批準調整后,市城鄉規劃局向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宗地規劃條件調整函;市國土資源局依據規劃調整函,委托評估機構對原出讓宗地使用權,按調整后的土地用途,分別以原土地出讓日期和轉化用途批準日期兩個時點評估轉化用途后的土地價格,取其最高價,且不得低于評估地塊當年或近一年同類級別土地公開出讓價格的平均價。開發企業依據原用途出讓價格與轉化用途后土地評估價的差價補交土地價款,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具體操作辦法和流程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城鄉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委制定。
未開發的非住宅房地產項目用途調整后,與原用途相關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不再執行;已執行的由市招商局會同市財政局和項目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在辦理用途調整用地手續前予以收回。
(五)收購和改造一批庫存非住宅商品房。符合改造條件的商業、辦公用房,可由政府或其他投資機構收購或長期租用,改造為教育培訓、幼兒園、社區服務、醫療、養老中心等公共服務設施。
(六)支持和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業、辦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轉化為自持物業,實行“租售并舉”,鼓勵開發企業成立專業房屋租賃公司,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拓展房屋租賃業務,通過招商、租賃、運營等方式盤活非住宅商品房存量資產。
三、加強政策支持與引導
(七)允許使用“購房券”購買非住宅商品房。個人因房屋被征收選擇貨幣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可用其本人持有的“購房券”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非住宅商品房。
(八)實行購房落戶和就近入學政策。個人購買新建商業、辦公用房以及公寓的,憑已在房產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首付款發票辦理戶口遷入手續。教育主管部門保障新建商業、辦公用房以及公寓的購房人子女在戶籍所在地就近接受義務教育。
(九)加大銀行金融支持力度。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的基礎上,加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融資支持以及對個人購買非住宅商品房的貸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