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科技局,市開發區、阜合園區經貿發展局:
根據《阜陽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細則(試行)》,現將阜陽市2017年上半年科技創新券申報工作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申領對象
中小微企業:市內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注冊期限不滿5年、上年度銷售收入不超過500萬元。
在孵企業:已在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備案的在孵企業,與開展合作的服務機構無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
創客(團隊):已在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登記信息并持有由孵化器或眾創空間頒發的“創客護照”,擁有具備一定技術基礎和市場前景、有潛力轉化為具體產品或服務的科技成果。
00001. 對符合創新券發放條件,并參加市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獲獎的企業、創客(團隊),優先予以推薦。
二、支持范圍
小微企業和創客(創客團隊)向非關聯的創新載體購買科技創新活動中所需的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認證、檢索查新、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科技培訓、科技金融及企業共享使用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設備、國內外的研發設備配套軟件購置等科技服務,可申請領取科技創新券,用科技創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實際服務費用。
本通知所指科技服務范圍,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軟件著作權注冊等知識產權過程所需服務。已享受其他市科技專項資金獎補的科技服務,不重復享受創新券政策。
三、使用與額度
1、科技創新券采取先申請后補助的方式;科技創新券限于申領單位自己使用,不得轉讓、買賣。
2、科技創新券的申領、發放、使用和申請兌現一般應在同一個年度內完成,逾期不得使用與申請兌現。企業申領采取“先領先得”原則,當年額度用完后,不再另行發放。
3、有效期內實際抵用金額不足申領金額30%的,次年的申領額度不得超過5萬元。在同一年度,對持有效期內、未兌現創新券的企業,不再重新發放。
4、企業向高校、科研院所或科技服務機構購買技術成果或技術服務支付科技創新券抵用服務費用時,應與自付款配套使用,其中抵用金額不得超過服務總費用的50%。
5、同一年度內,兌現后的企業可重復申領創新券,一個服務項目申領不超過20萬元,特別重大的成果轉化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經市創新券管理委員會批準增加發放額度。
四、申領材料:
1.《科技創新券發放申請表》;
2.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企業代碼證、營銷收入證明、在孵企業證明、創客(團隊)證明及相關技術成果。
五、兌現須知
《阜陽市科技創新券兌現申報書》(需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其中創客團隊附創新計劃書及已取得創新成果);
企業有效證件復印件(其中創客團隊附在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登記信息并持有由孵化器或眾創空間頒發的“創客護照”);
項目實施總結報告;
技術成果類的,提供購買合同及專利、著作權、新產品、新工藝、樣機等證明材料;技術服務類的,提供技術服務或交易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研發儀器設備購置類的,提供研發機構組建計劃或方案、設備購置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項目支出決算表;發票或收據等項目支出憑證,及其他必要的附件材料;
創新成果證明(如專利、著作權、新產品、新工藝、樣機等證明材料);
企業配套資金證明;
企業申報材料統一用A4紙打印,按“封面—《創新券兌現申請表》)—附件目錄—附件”順序膠裝成冊,一式6份。
對于購買技術成果或技術服務的,也可由服務提供方憑企業提供的科技創新確認書和創新券到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登記,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集中向市財政局辦理資金兌付手續。
市科技部門發布兌現通知后,科技創新券申領單位將以上材料按順序膠訂成冊,一式3份經屬地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正式行文報送市科技局政務中心窗口。
六、申領時間
2017年8月21日—2017年9月8日。
七、注意事項
科技創新券制度今年首年度運行,各縣(市)區科技局應高度重視,會同本級財政部門通過多種渠道面向企業廣泛開展創新券政策宣傳,加強對企業的服務和指導,鼓勵其圍繞創新需求積極購買科技服務,積極組織企業申領,讓創新券政策惠及到每一家致力創新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