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秋季入學起,我市將進一步規范民辦教育收費行為。
根據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的要求,民辦學校要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退)費辦法、獎助(減免)政策、監督舉報電話等通過公示欄、公示墻、校園網等方式長期向學生、家長及社會公示,同時在招生簡章和錄取通知書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之外加收其他費用。調整收費政策時,收費公示要及時進行更新。
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學校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收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嚴禁強制服務并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服務,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并統一收取,不得從中獲取利益。凡屬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疇內的服務內容,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
學生因故退學、轉學的,民辦學校應當根據學生實際學習、住宿時間,退還學生部分學費和住宿費。具體退費辦法由學校制定并對外公示后執行。民辦學校未制定并對外公示退費辦法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按學年、學期收費的,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1個月的,退還1個月學費、住宿費,不足1個月的不計退費,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一個月按30天計算;按照其他方式收費的,學生退轉學時間每達到總學習期1/5的,退還1/5學費、住宿費,不足總學習期1/5的不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