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您好,我想咨詢下。我之前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從2017年1月1日開始,2017年12月31日結束。到期公司未與我續訂合同,但是我還是在公司上班的。2018年4月我提出離職,并與4月30號正式離職。因為1-4月屬于沒有合同的,我現在可以要求公司補償1-4月份的雙倍工資嗎?如果可以但供是不同意的話我該去哪投訴?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主張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對二倍工資中屬于用人單位法定賠償金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使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一年。
2、用人單位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資,按照勞動者當月的應得工資予以確定,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當月工資包含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的,應按分攤后該月實際應得獎金數予以確定。
3、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單位未與您在合同到期后的一個月以內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到單位營業執照所屬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常州市勞動監察支隊:86689292;天寧區勞動監察大隊:86658709;鐘樓區勞動監察大隊:88890219;新北區勞動監察大隊:85127925;武進區:12333-選擇所在地區后-按“5”號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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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