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請問產假期間工資應該如何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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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勞動者依法享有的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其工資。
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雙方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
(三)前兩項無法確定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者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計算。
《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于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的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
因此職工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按就高不重復享受的標準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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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