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目前就職于常州市某區級事業單位(有編制)。6月底被另一家事業單位錄取。7月初提交辭職報告,單位領導上交至區里,至今(超過1個月)區級領導未作任何批復。當然人事關系無法轉移。下家單位催著我上班,甚至表達了:錄取1個月內未辦理,逾期作廢。現在的問題是我需要強制要求人事關系轉至下家單位,我該怎么做?雙方在合同中有規定:聘用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受聘人員;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同意解除合同。是否能成為我可以強制辦理離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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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