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年滿49周歲。已經超過49周歲的,從政策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計算;
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5、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等級達到三級(含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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