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物業公司在管項目由于經營問題需退出項目管理,退出時項目內員工涉及勞動關系解除,關于補償金N+1中的1(代通金)標準是否為解除當月的上月稅前工資(含加班、福利等),如上月稅前工資無法正常反應該員工的正常工資時當如何確定該類員工的代通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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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法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上一個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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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