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您好!我2018年8月入職工作,公司給我交了9,10,11月分這三個月的社保,2018年11月份辭職至今,現工作單位要在半年以后,也就是2019年6月才能買社保,請問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這段時間的社保該如何交?辭職以后單位停保,醫保能在醫院看門診和住院醫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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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反映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定強制性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還應承擔對勞動者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代扣代繳義務。
綜上所述,勞動者進單位一個月內,單位必須為其征繳社會保險,簽訂《勞動合同》,保險關系中斷期間,醫療保險不能享受醫保統籌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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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