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老板從去年12月到現在一分錢工資都沒發過,找了各式各樣的理由,今年過完年回來我們又找他要了幾次,還是沒發,我準備辭職,除了應該給我的工資以外,我是不是可以和他多要一個月的錢補償找工作期間的損失?我在這家公司干了快7年,現在要個工資怎么這么難?我聽說現在失業金漲了,交了6年保險能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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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反映的情況,第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發〈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蘇高法審委[2009]47號)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說明理由,勞動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若您因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且履行了告知義務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沒有約定工資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單位規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拖欠您的工資,存在違法行為,您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如有爭議可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第三,根據《社會保險法》以及《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江蘇省失業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確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常政規〔2011〕5號)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確定,每滿1年可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江蘇省失業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規定:……… 失業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
《關于調整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9〕26號)規定:自2018年12月起調整失業保險金計發比例:繳費不滿10年的,從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調整為45%;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從按照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調整為50%;繳費20年以上的,從按照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調整為55%。下限從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調整為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
綜上所述,如您符合失業金申領條件,且繳費年限超過6年不足7年的,可以申領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個月的領取標準按照您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但發放的金額不得超過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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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