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我父親今年5月滿60周歲,他年輕時候在外地國企工作,剛開始所有人都不交保險,等國家統一交保險了以后交了兩年多,后來他辭職回來交了九年農保,再后來就一直是現在單位給他交的,交了大概12年多,現在單位人事讓他把外地的社保轉回來辦退休。他當時國企辦入職的時候,年齡可能登記錯了,對辦退休有沒有影響?如果他在兩邊交的加起來不滿15年怎么辦?農保是不是白交了,錢還能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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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反映的情況,第一,根據《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第二,根據《關于規范市級參保人員延長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常人社發[2016]140號)規定:市本級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以下簡稱到齡)時,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在市本級申請延長繳費:(一)戶籍所在地在市本級,可在市本級辦理退休的; (二)戶籍所在地不在市本級,在市本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且累計繳費滿10年,可在市本級辦理退休的;(三)其他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可在市本級辦理退休的。
第三,根據《江蘇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蘇人社發[2014]206號)規定:( 一)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 15 年的,可以申請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按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時,應先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 [2009]66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 [2010]49號)有關規定確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再向待遇領取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制度銜接。
( 二)參加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或領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 15 年但本人愿意延繳滿年限的,應先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函》(人社廳函〔 2O13 〕 25O 號)和《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函>的通知》(蘇人社發〔 [2013]321 號)有關規定確定延繳地,延繳滿 15 年后再向延繳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延繳地按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 三)符合上述兩項條件并申請辦理制度銜接的,先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延繳地),再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綜上所述,目前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您之前征繳的9年居民養老保險不會白繳,可以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進行合并,如繳費年限不足可以確定延繳地,延繳滿 15 年后再向延繳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延繳地按照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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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