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案例::本人由于個人原因請事假十天以上,那當月的社保是公司與我共同繳納,還是由我一人繳納全部金額。問題2:若公司告知我讓我自己繳納,但實際應正常繳納,那我是否可以進行維權
解答內容::您好:感謝您通過常州市12333綜合咨詢服務網發來郵件,現就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您反映的情況,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間的工資:
(一)在事假期間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勞動的;
(三)由于勞動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勞動合同的。
綜上,單位可以不支付您請的10天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至于社會保險征繳,原則上建議單位正常應繳,如您與單位發生爭議,建議聯系單位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區仲裁委員會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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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單位: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