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您好,想咨詢一個關于年假計算的問題,比如某人于2017年1月1日進入某公司入職,公司規定滿一年后每年有5天年假,該員工在2018年1月1日時有了5天年假,并于2018年期間休完,2019年1月1日又有了5天年假,并于2019年上半年休完,現該人在2019年9月31日離職,現在有三個問題,1,公司給的5天年假是針對上年的還是針對當年的?2,若按規定折算,(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那該員工2019年離職時未滿365天,是不是還要扣回幾天工資沖抵已提前休了的年假?3,該員工2019年年假究竟如何計算才合理合法? 盼復,謝謝!
回復內容:
你好,根據你反映的情況及有關規定,2019年1月1日起該員工即享有休當年度年休假的權利,且可以根據用人單位的休假安排在2019年的任何月份休完當年度的年休假。如有疑問,請撥打12333咨詢。
回復單位: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