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信訪事項的辦理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回復內容:
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信訪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回復單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03.24
信訪事項的辦理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回復內容:
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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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事項的辦理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回復內容:
根據《信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信訪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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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