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您好,我企業因分立重組,按照重組分立的方案,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其中:分割商品住房給分立企業。參照2018年《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調控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暫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單位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本次重組分立涉及的商品住房不屬于文件規定購買行為。應屬于資產分割行為。請問重組分立涉及商品住房可否辦理轉移登記?謝謝。
回復內容:
您好,你提交的信訪事項(信訪編號:20200420-5239-19179040),經調查處理,現將有關情況答復如下:有關企業因分立重組,是否適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暫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法人單位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建議您向政策制定部門進一步確認。感謝您對規劃和自然資源工作的支持!?
回復單位: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