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現我公司高新南區高科技廠房擬對外出租,需要履行什么手續,周邊的出租好像都沒有辦什么手續?是否現在沒有限制,我全部100%可對外出租?
回復內容:
我委工作人員已電話答復來電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第三十三條,高新區內以協議或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空置部分經高新區管理機構批準可以調劑使用,但是調劑部分不得超過其建筑物使用面積的百分之五十,咨詢人表示知悉、后續將按規定向我委申請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協議類空置廠房調劑資格確認。
回復單位:
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 20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