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深建字〔2020〕137號文件規定:“在本市連續繳納36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方可購買商品住房”,本人社保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出現斷繳的情況,現在深圳市社保局接受本人該時間段的斷繳月份補繳,請問補繳后,該時間段的社保繳納月份是否符合“連續繳納”的情況。
回復內容:
您好,根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于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的通知:連續繳納和累計繳納均不含補繳情形。謝謝來訪!
回復單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