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本人由于工作需要,計劃將深圳號牌的車輛遷移至廣州上牌,車輛為2014年進口小汽車(歐V排放),首次登記日期為2014年9月,當時核定為國四排放。由于珠三角車輛互遷要求達國五排放,本人攜帶車輛資料(登記證綠本、稅票)到深圳機動車環保服務大廳咨詢重新核定手續時,工作人員要求必須按《深圳市機動車環保車型目錄管理和環保信息公開核驗辦法》中的規定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但以上單據在2014年首次進行車輛登記時已提交車管所存檔,需要申請遷移提檔時才能拿到,而且該檔案是不能私自拆封的,請問如何解決這種矛盾的問題?
回復內容:
已電話聯系告知,轉入機動車辦理環保目錄業務可先到市車管部門復印《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并加蓋車管部門公章后到機動車環保服務大廳辦理環保車型目錄業務。
回復單位:
深圳市生態環境局 2020.10.20